安徽省应对疫情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

发布日期: 2020-04-14

安徽省应对疫情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
安徽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2 月目 录
一、财税支持政策(61 条)·······························(1)
二、降成本支持政策(25 条)·························· (15)
三、稳岗创业支持政策(42 条)······················· (21)
四、金融支持政策(22 条)····························· (33)
五、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政策(54 条)········ (38)— 1 —
安徽省应对疫情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
(2020 年 2 月,204 条)
一、财税支持政策(61 条)
1. 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增产扩产,对疫情防控
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企业签
订合同并顺利达产后,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 50%给予一次
性补助。对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直接调度的重点企
业,依据增购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进行补助。(皖政办明电
〔2020〕6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 健全重点防控物资产业链,实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目录管理,由各市审核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定后入库。对
目录内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疫情防控相关技改项目,
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 20%给予一次性补助。(皖政办明电
〔2020〕6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 —
3. 自 1 月 1 日起,对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
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
税增量留抵税额。(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税务局)
4. 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
邮政快递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皖政办明电〔2020〕6 号,
省税务局)
5.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停产停工、关门歇业等,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困难减免。(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税务局)
6. 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
办理延期申报。中小微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
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皖政
办明电〔2020〕6 号,省税务局)
7. 对 2020 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
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
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
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
安排。— 3 —
申请中央财政专项再贷款贴息的,由企业于 5 月 10 日
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申请资料包括:贴息资金申请表、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以及
贷款发放凭证。
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
品、医用器材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贴息的,比照上述程序申
报。5 月 31 日后,如中央财政继续实施贴息政策,省财政
将积极争取中央政策支持。(皖财金〔2020〕83 号,省财政
厅)
8. 实施定点企业就业奖补,对承担疫情防控防护设备
设施生产任务的定点企业,各地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
的奖补。(皖财企〔2020〕88 号,省财政厅)
9. 采取“先立项、后补助”方式支持。对于建设期内
创新技术、产品获得相应注册或生产资质的项目,符合省科
技创新计划项目遴选标准的予以纳入,给予研发投入最高
50%补助。对产业化设备投入,比照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若
干政策措施给予 20%补助。项目完成并验收后,资金一次
性拨付,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3000 万。项目投资按照建设期—
4 —
核定,原则上为一年(生物制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研发周
期较长项目按实际情况核定)。(皖发改产业〔2020〕68 号,
省发展改革委)
10. 对《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
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02 号)所列有关
物资,海关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2020 年 3 月 31 日前,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
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
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含对美加征的关
税,已经征税的立即办理退税手续。对符合鼓励类产业条目
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进口减免税设备用于扩充产能的,
经报备可先进口后补办减免税审批手续。(合关办发〔2020〕
25 号,合肥海关)
11. 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投资项目,在
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
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
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
税。(合关办发〔2020〕25 号,合肥海关)— 5 —
12. 对于 2020 年 1 月申报进口的汇总征税的报关单,
准许其在 2 月 24 日前缴纳税款。对于 2020 年 1 月申报进口
的非汇总征税报关单,缴款期限届满日在 2020 年 2 月 3 日
至安徽省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延
期至复工之日后 15 日内缴纳税款。对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企业进口的设备、原材料等可适用较低布控查验率和汇总
征税优惠,企业可先行办理通关后缴纳税款。(合关办发
〔2020〕25 号,合肥海关)
13. 从省级相关文化和旅游资金中切块,作为纾困帮扶
资金,主要支持范围: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
网吧等企业。(皖文旅发〔2020〕23 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14. 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 级旅游景区、网吧申报的
有关项目优先给予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支持。(皖文旅发
〔2020〕23 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15. 运用好各级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和旅游
企业疫后恢复生产,稳定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皖文旅发
〔2020〕23 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16.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
6 —
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17
号)等文件,指导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项目、企事业单位及
时申报奖补资金,在规范审核基础上,加快拨付进度,支持
文化和旅游企业渡过眼前难关,有序恢复生产经营。(皖文
旅发〔2020〕23 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17. 支持涉农企业创新市场营销方式,采取线上售卖、
线下送货等方式,充分利用淘宝、京东、抖音直播等电商平
台开拓线上营销渠道,鼓励市县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商平台促
销宣传、快递运费等给予补贴奖励。(皖政办明电〔2020〕7
号,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财政厅)
18. 各地可对年屠宰能力超过 5000 吨的家禽屠宰企业
储存耗损和用电费用给予适当补贴,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予
以适当奖补。(皖政办明电〔2020〕7 号,各市人民政府、
省农业农村厅)
19. 对持有祖代以上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养殖场(户),各地可按每套 3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加
快恢复生猪生产,将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
5000 头以上调整为年出栏 500 头以上。(皖政办明电〔2020〕— 7 —
7 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
20.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
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皖政办明电〔2020〕7 号,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
21. 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涉农企业,由企业
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对疫情
防控民生保障生产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皖政办
明电〔2020〕7 号,省税务局)
22. 实施禽肉临时收储补贴、存栏种禽补贴等政策措
施,鼓励家禽屠宰加工企业以不低于市场价格积极收储活
禽,大力推行“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
(皖办明电〔2020〕13 号)
23. 对企业参加省级确定的重点展会,因疫情影响不能
参加境外专业展会的,已支付但不能退回的展位费予以全额
补助。(皖办明电〔2020〕13 号)
24. 组织开展涉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网上申报,特事特
办,简化程序,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的,—
8 —
原则上 4 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兑现周期较长的财政资金,
可按进度分期兑现。(皖办明电〔2020〕13 号)
2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
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
税〔2009〕9 号第二条第三款)
26.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
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
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0 号第一条)
27.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
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
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财税〔2015〕
4 号)
28.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
服务,属于财税 2016 年 36 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
益事业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
〔2016〕36 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二款)
2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 9 —
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 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
〔2018〕47 号)
3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
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 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
〔2019〕24 号)
31.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
税字〔1999〕264 号第二条、第三条)
32. 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财税字〔1999〕264 号)
33.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 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
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42 号)
34. 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选择按照简
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税发〔2009〕—
10 —
10 号第二条)
35.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
〔2016〕36 号附件三第一条第七款)
36. 第三方医疗机构受托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9〕20 号第二条)
37.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
税法》第七条)
38.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悬挂
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
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免征车船税。(《车船税法》第三条)
39.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
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医疗废物的,不
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项)
40.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十八条)
41.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
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11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
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
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
99 号)第一条)
42.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第九十条)
43.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
值税。(财税〔2011〕137 号)
44.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
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12〕75 号)
45. 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车船税。(《安徽省车船税实施
办法》第五条)
46.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
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7 号)
47.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
12 —
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
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
48.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
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2002〕2 号)
49.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
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
五款)
50.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
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
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 号附件一第十四
条第一款)
51.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的用
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不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财税
〔2016〕36 号附件一第十四条第二款)
52.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
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 13 —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
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
〔2018〕15 号)
53.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
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属于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
54.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冠
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
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6 号)
5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季度
销售额 30 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
13 号第一条)
56.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
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
14 —
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
57.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
财税法〔2019〕119 号)
58.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我省货
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 1.0 升
(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分别降至 16 元/
吨、8 元/吨、16 元/吨、16 元/吨、36 元/辆、60 元/辆。(《安
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
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法〔2019〕121 号)
59.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
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征收管理渠道向税务机关申请
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
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
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15 —
知》(财综〔2015〕2033 号)第七条)
60.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第 39 号第八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4 号)
61.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
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酌情决定
减税或者免税。(皖政〔2003〕37 号)
二、降成本支持政策(25 条)
1. 降低中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工业用
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
格均下调 10%,期限为 3 个月(2020 年 2 月、3 月、4 月)。
(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
化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
配合)
2.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
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 3 个月(2020—
16 —
年 2 月、3 月、4 月)房租。(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
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3. 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
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
(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
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4.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
企业,鼓励各地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
厅、等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5. 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
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
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
费用。(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
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
力公司配合)
6. 按规定给予平价店补贴支持,落实对设立农副产品
平价直销区的大型超市、社区连锁店暂缓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17 —
的规定。(皖发改价费函〔2020〕47 号,省发展改革委)
7.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
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
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
请变更的用户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 3 个月内保持
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 15 天”等条件限制。对于疫情发
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至今年 2
月 1 日。(皖发改价格函〔2020〕63 号,省发展改革委)
8. 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
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
大需量 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皖
发改价格函〔2020〕63 号,省发展改革委)
9. 对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
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皖发改价格函〔2020〕63 号,省
发展改革委)
10. 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内,对我省申请人按照国家
标准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
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防护)眼罩等所涉及医疗器械—
18 —
新产品,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
续注册的,其注册费一律实行零收费。(皖发改价格函〔2020〕
63 号,省发展改革委)
11. 将政府组织并持有合法手续的农民工包车运输车
辆,纳入疫情防控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免收高速公
路通行费。
(《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包车运输的紧急
通知》,省交通运输厅)
12. 疫情防控期间,省市场监管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
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省
内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
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 50%;省市场监
管局所属质量与标准化研究机构,对省内企业所需的中外标
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
收。(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3. 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免收省内企业的注册检验
费、应急检验费。(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4. 鼓励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根据自身实际— 19 —
与企业需求视情减免收费;鼓励各类农贸市场开办者对疫情
防控期间场内经营者摊位费予以免收或减收。(皖市监发
〔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5. 落实专利费用减缴政策,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
申请专利收费减缴备案,扩大减缴企业覆盖面。(皖市监发
〔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6. 省质检院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省内生产企
业送检的疫情防护物资检验检测费一律免收。所有复工企业
送检的非疫情防护物资检测费按收费标准的 50%收取,对
特别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检测收费“一事一议”。(皖市监办函
〔2020〕57 号,省市场监管局)
17. 支持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规定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建
金函〔2020〕114 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8.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确因流动资金紧张、交
费有困难的,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电措施。(皖电办
〔2020〕46 号,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19. 组织实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工作,暂退标准—
20 —
为现有交纳数额的 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
退范围之内。暂退工作要在 2020 年 3 月 5 日前完成。(皖文
旅发〔2020〕23 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20. 对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顺
延至安徽省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涉及补办减免税手续
的,在减免税证明正式签发之日起 14 日内申报的,免征滞
报金。(合关办发〔2020〕25 号,合肥海关)
21. 对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
用电价格。(皖政办明电〔2020〕7 号,各市人民政府、省
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22. 涉农企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 10%,期
限为 3 个月。(皖政办明电〔2020〕7 号,省发展改革委)
23. 2 月到 6 月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
险单位缴费;6 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
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
逾期处理。(皖办明电〔2020〕13 号)
24. 对承担市场保供的农业企业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
安全检测。(皖政办明电〔2020〕7 号,省农业农村厅、省— 21 —
市场监管局)
25. 鼓励电信运营企业、云平台企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
的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云上办公服务。(皖办明电〔2020〕
13 号)
三、稳岗创业支持政策(42 条)
1. 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
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5.5%,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中
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 20%。
(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
县人民政府)
2. 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
产、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所在市、县可
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 200 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
性就业补贴。(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
新签订 12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
22 —
按照每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
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 6 个月以上人员的企
业,标准提高到每人 2000 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4 万元。
(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省财政厅配合)
4. 各地结合稳就业需求,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
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
兴产业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
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
受。(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5. 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皖政办
明电〔2020〕6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
配合)
6. 2019 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 24 个月(含)以上
的市,可将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
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困— 23 —
难企业)范围,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
工人数或按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50%
的标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具体标准由符合条件的
市政府自行确定。(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7.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
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
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皖政
办明电〔2020〕6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 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
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
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皖政办明电〔2020〕
6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
9.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
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
缴存住房公积金。(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4 —
10.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
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皖政办明电
〔2020〕6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地方金融监
管局、省财政厅配合)
11. 鼓励返乡创业企业、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优先
参加工伤保险,降低企业因疫情产生的工伤风险。(皖人社
明电〔2020〕26 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12. 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
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对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
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
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皖人社明电〔2020〕26 号,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卫生健康委)
13. 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
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皖人社明电
〔2020〕26 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 25 —
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14. 对重点企业通过开展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稳定职
工队伍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调剂就业职工人数给予一定的
补贴。(皖人社明电〔2020〕26 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15.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
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
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将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补
贴标准提高到不低于人均 1000 元,培训对象扩大到与企业
签订劳动合同或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入职不超过 12 个月的
所有员工。将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实施主体从重点企业(困
难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补贴标准不变。(皖人社明电
〔2020〕26 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
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16. 人社部门近 2 年来支持建设的各类创业载体,要对
入驻的各类创业主体减免房租(2020 年 2 月免收,3 月、4
月减半),其中创业载体为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
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免收 3 个月房租(2020 年 2 月、3 月、—
26 —
4 月)。(皖人社明电〔2020〕26 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17.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
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
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
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
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
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
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皖人社明电〔2020〕15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8.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
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
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
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皖人社明电〔2020〕15 号,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
19.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
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 27 —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皖人社明电〔2020〕15 号,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
20. 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
及相关工作人员,或在从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过程
中发生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时,开辟
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皖人社明电〔2020〕23 号,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1.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或救治等原因导致
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
申请期限内。(皖人社明电〔2020〕23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22. 开辟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快捷通道,为相关医疗机构
和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
作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提供救治的医疗机构,不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限制,工
伤保险基金应当及时结算支付。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
治认定为工伤的人员,确需转院诊疗的,不受转诊转院和备
案登记限制,工伤保险基金应及时结算支付。(皖人社明电—
28 —
〔2020〕23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3. 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
职工,救治过程中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最新版)所涵盖的药品、诊疗项目以
及产生的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范围。(皖人社明电〔2020〕23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
24. 通过行业协会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对复工复产
企业提供免费在线技术培训,协调解决防疫物资的采购,组
织企业间互帮互济。(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
局)
25. 指导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
参保文化和旅游企业,申请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
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
保险费 50%的标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皖文旅发
〔2020〕23 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6. 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暂时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文化和旅游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 29 —
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
超过 1 年,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皖文旅发〔2020〕
23 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27. 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
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
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皖文旅发〔2020〕
23 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28. 优先支持饲料、畜禽屠宰、农产品加工以及种子、
农药、化肥等农资生产和农产品物流配送等生产经营企业加
快复工复产。(皖政办明电〔2020〕7 号,各市人民政府)
29. 结合脱贫攻坚,组织本地因疫情暂时无法外出务工
人员和低收入人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对接,
就地就近就业,满足稳产保供用工需求。(皖政办明电〔2020〕
7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0. 引导暂时难以外出农民工参加农村水电路气等基
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改造,同时不误农时投入春季农业生产。
(皖人社明电〔2020〕33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1. 搭建市内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平台,鼓励经营存在淡—
30 —
旺季特征、用工峰谷互补的企业开展富余员工“转岗共享”,
引导餐饮、旅游、酒店等暂未复工企业闲置劳动力调剂到疫
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订单多的外贸制造企业。(皖人
社明电〔2020〕33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2. 对来自低风险县域的农民工在输出地、输入地体温
检测均为正常的,可直接上岗复工。对来自中风险县域的农
民工,由输出地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下同)出具《健康状况随访记录表》
或“健康码”,在输出地、输入地体温检测均为正常的,可
直接上岗复工。对来自高风险县域的农民工,由输出地卫生
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健康状况随访记录
表》或“健康码”,并由输入地按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后
可上岗复工。(皖人社明电〔2020〕33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33.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复工企业返岗农
民工名单,对来源于同一城市、人数较多的地方,制定“点
对点、一站式”包车运输方案,确保实现农民工“出家门进
车门、下车门进厂门”的安全直达运输。(皖人社明电〔2020〕— 31 —
33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4. 集中发布沪苏浙一市两省企业复工计划和招聘信
息,做好返岗农民工跨省市包车运输工作,帮助农民工安全、
有序、快速返岗复工。(皖人社明电〔2020〕33 号,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
35. 安全有序复工复产。低风险地区全面复工复产,取
消不合理限制,不得对企业复工复产设置条件,不得采取审
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时间。中风险地区根据疫情防控情
况,合理安排复工复产,组织员工有序返岗,做到疫情防控
与企业复工复产同步进行。高风险地区保障疫情防控、公共
事业运行、群众生产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正常
运转,指导其他企业采取灵活方案安排员工工作,及时研判
疫情走势,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再逐步有序扩大复
工复产范围。(皖办明电〔2020〕13 号)
36. 推动县乡村农资经营网点全面营业,建立农资“点
对点”保供运输绿色通道。(皖办明电〔2020〕13 号)
37. 小微企业与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
贫困劳动者签订 6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
32 —
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皖
办明电〔2020〕13 号)
38.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就
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皖办明电
〔2020〕13 号)
39. 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皖办明电〔2020〕13 号)
40.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
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 1 年,实施期限截至 2020 年底。
(皖办明电〔2020〕13 号)
41. 疫情防控期间,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满 1 年、受疫情影响下岗失业的企业职工,不符合失业保险
待遇领取条件的,可发放最长 3 个月的失业补助金,补助标
准最高 1000 元/月,与失业保险金不同时享受,具体标准由
各市自行制定。(皖办明电〔2020〕13 号)
42.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 1 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
年龄。(皖办明电〔2020〕13 号)— 33 —
四、金融支持政策(22 条)
1. 对国家及省确定的名单内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企业提
供优惠贷款,由财政再给予 50%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
率低于 1.6%。(皖政办明电〔2020〕6 号,人行合肥中心支
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
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疫情发生前 3 个月生产经营正常,
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
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对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
无还本续贷。(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地方金融监管
局、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徽商银行、省农信社 2020 年全年分别安排不少于
100 亿元、200 亿元的专项贷款,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
业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皖政办明电〔2020〕6 号,徽商
银行、省农信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4. 用好央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额度和中央财政
贴息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
34 —
供优惠利率贷款,确保企业获得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天、实际
贷款利率低于 1.6%。(皖办明电〔2020〕13 号,人行合肥
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
5. 安排 50 亿元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以“央行直
通车”模式发放,全年发放不少于 1000 亿元的再贷款、再
贴现。(皖政办明电〔2020〕6 号,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
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 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设立应急专项信贷资
金,对疫情防控物资、设备生产企业,以及疫情发生前 3
个月生产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
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优惠利率及优惠贷款条件提供直接
贷款,或通过合作银行提供转贷,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纳入
“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开行安徽分行、进出口银行安徽
分行、农发行安徽分行、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
基础上下浮 10%以上。(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地方— 35 —
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
负责)
8.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将平
均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地
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
心支行、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新发生的、无需提供抵质押作
为反担保、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 1.2%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按照每年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的
1%给予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对单一融资担保机构单
户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的补贴最高可达 10 万元。(皖政办明电
〔2020〕6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
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皖政办明电
〔2020〕6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36 —
11. 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出险理赔,开辟理赔绿色通
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皖政办明电〔2020〕6 号,安
徽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
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通过简化贷款手续、
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提供
差异化优惠金融服务。(皖银保监发〔2020〕1 号,安徽银
保监局)
13.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已实际用于疫情防控物资
生产的信贷资金和租赁、信托等资金存量,根据企业需求,
通过协商沟通,采取调整合同条款等方式,对本金予以缓收、
对利息予以减免。(皖银保监发〔2020〕1 号,安徽银保监
局)
14.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不得盲目拒赔、惜赔、缓赔,
不得因疫情影响对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
等涉企险种盲目拒保或单方中断承保。(皖银保监发〔2020〕
1 号,安徽银保监局)
15. 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继续免收再担保费。(皖财金— 37 —
〔2020〕83 号,省财政厅)
16. 支持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对有
融资需求的企业,主动服务、全程指导,帮助对接落实金融、
担保、保险等部门。(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
局)
17. 全面推广电 e 贷、电 e 票业务,积极协调提供在线
低成本金融服务,着力缓解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皖
电办〔2020〕46 号,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18.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
有水平基础上下浮 10%以上。(皖政办明电〔2020〕7 号,
安徽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9. 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事实证
明和国际信用保险理赔等。(皖办明电〔2020〕13 号)
20. 2020 年省财政继续安排库款资金 10 亿元,市、县
(市、区)按不低于 2 倍配套,设立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池。
(皖办明电〔2020〕13 号)
21. 将“税融通”业务支持对象从纳税信用 A 级和 B
级企业扩大到 M 级,2020 年累计投放额 200 亿元以上。(皖—
38 —
办明电〔2020〕13 号)
22. 为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中小微企业使用贷款发
放工资,或为中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人提供增信的,
政策性担保费率按不超过 1%执行、业务办理期限压缩 50%
以上,由各市、县(市、区)给予担保机构保费补贴和代偿
补偿支持,省财政统筹相关资金给予奖励。(皖办明电〔2020〕
13 号)
五、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政策(54 条)
1. 启动疫情防控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急审批程序,实施
容缺受理、简化程序、风险评估、附条件审批等措施,提升
审批效率。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皖政
办明电〔2020〕6 号,省药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
场监管局)
2. 对新申报医护类、药品类科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
优先立项。(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
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
政局)— 39 —
3. 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要开通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
“绿色通道”,对持有统一式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承担运输任务
及空载返程的车辆,一律免收通行费。
疫情防控时期,蔬菜、肉蛋奶、畜禽及产品、水产品、
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及种畜禽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按照
上述政策执行。(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交通运输厅)
4. 对省内跨市运输应急物资的,通行证由承担具体运
输任务的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按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布
的式样,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跨省运输应急物资的,
通行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
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37 号)有
关规定,由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按交通运输部门户网站公布的
式样,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通行证随车携带,享受
免费通行政策。(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交通运输厅)
5. 对新开办企业提供公章刻制免单服务,实行全程网
办、一日办结。积极提供政务服务全流程免费邮寄服务。对
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服务事项,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实行容—
40 —
缺办理、特事特办。(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市场监
管局牵头,省数据资源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药监局、
省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 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
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
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确定。(皖政办明电〔2020〕
6 号,省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
证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在 2020 年 1 月 24 日到疫情防控措施解
除前到期的,矿业权人可以在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到期后 3
个月内,提出延续、保留等矿业权审批登记申请或提交补正
材料。(皖自然资矿权函〔2020〕10 号,省自然资源厅)
8. 疫情防控期间,适当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履约
监管方式,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
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皖
自然资权函〔2020〕1 号,省自然资源厅)
9. 对已供应成交地块(国有建设用地),因疫情影响无
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41 —
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皖自然资权函〔2020〕1
号,省自然资源厅)
10. 涉及生产许可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压缩审批时
限,加快办理。具备生产条件但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实
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后,
当场办结发证。(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1. 疫情防控期间,新申请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
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
非发酵性豆制品、茶叶、食糖分装等较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
的,试行告知承诺制。企业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生产企业条件
的,各地可实施“先证后查”。加强后续检查,保障食品安
全。(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2. 对已通过医疗器械注册检验、且声明(或自我承诺)
产品符合红外耳温计型式评价大纲要求的生产企业,先行颁
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再实施技术审查或样机型式评价
试验。(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3.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期满,符合条件的生产单位,
鼓励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皖市监发—
42 —
〔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4. 疫情防控需要新增相关技术能力扩项的检验检测
机构,采取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加快
办理资质认定。评审整改环节一律停止现场复核,改为邮寄
或网上传递“视频整改资料”确认。资质认定证书全部快递
送达。(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5. 对于生产疫情防控产品的企业,简化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审批程序,暂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可在实地核查的
同时组织现场抽样,实地核查和抽样检验均合格的,立即发
证。(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6. 生产企业转产医用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的,合
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检查流程,启动
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同时认可企业的部分自检报告。对符合
条件的立即办理产品注册和发放许可证。(皖市监发〔2020〕
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7. 完善疫情防控急需医疗器械及医疗机构制剂应急
审评审批机制,加快审评审批速度。对具备应急申报二类医
疗器械注册的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实行首接首办负责制,— 43 —
一对一、点对点,在线指导,限时办结。(皖市监发〔2020〕
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8. 实现 CCC 免办行政确认无纸化、即来即办,允许
材料事后补全。(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9. 对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
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和企业注销(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延
期至疫情解除后 1 个月内办理。(皖市监发〔2020〕10 号,
省市场监管局)
20. 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延
续的企业,原有证书有效期限顺延至疫情解除后 2 个月;对
于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接受实地核查、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
盖例行检查的企业,审查组织单位可延长实地核查、后置现
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的时限至疫情解除后 2 个月。(皖
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1. 自 1 月 24 日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
允许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 1 个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到期的,允许延期使用至当地疫情解除
后 90 天内。(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44 —
22. 对到期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授权,经所在单位自行
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后,延长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 1 个月
内申请复查;对近期在网上已申请,待疫情解除后安排专家
现场考核。(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3. 特种设备生产和移动式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许
可(核准)有效期届满不足 6 个月的,可以申请延期换证,
有效期不超过 1 年。已申请评审换证但因疫情防控无法完成
现场或其他方式评审的单位,审批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后,可
以申请延期换证。(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4. 检验检测机构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复查
换证的,允许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
后 3 个月。对复工复产企业的认证证书有效期满的,允许顺
延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皖市监发〔2020〕10 号,
省市场监管局)
25. 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因疫情影响未能在宽展期
内办理的,允许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提出续
展申请,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
市场监管局)— 45 —
26. 对列入疫情救治的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
业及车站等场所的特种设备,确保实施应急检验;对复工复
产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优先安排检验,确保企业按时恢复
生产;对维保有效期满的电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维
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协商,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或者远
程指导使用单位自行维保。(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
场监管局)
27.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
企业,及时撤销行政处罚公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
单”。对由于地址失联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交
相关资料和申请后不再进行实地核查,直接移出经营异常名
录。对因受疫情影响失联的企业,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8. 疫情防控期间履行社会责任有突出表现的“黑名
单”企业,可申请提前移出“黑名单”。(皖市监发〔2020〕
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9. 对有相关需求的部门和单位,建立绿色通道,优先
保障疫情防控医疗设备的检定校准等计量技术服务工作,确—
46 —
保量值准确可靠。(皖市监办函〔2020〕44 号,省市场监管
局)
30. 允许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核酸检测,鼓
励我省拥有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二级生物安全柜等先进设备
和相应技术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响应国家号召,充分利用
我省科研技术优势,积极参与新型冠状病毒防疫相关检测工
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
献力量。(皖市监办函〔2020〕48 号,省市场监管局)
31. 积极支持我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加快国际标准与
国内标准的转换,推动出口产品依据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的
衔接。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
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其生产销售。同时,
对于生产国外标准口罩用于出口、有能力生产国内标准口罩
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积极协调联动,帮助加快办理。(皖
市监办函〔2020〕57 号)
32. 对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
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的审批事项要建立完善容
缺受理、特事特办制度,实行“马上办”。对疫情防控期间— 47 —
到期的相关证照应按有关规定延长一定时限。(皖建审改办
函〔2020〕3 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3. 对省级核准的事项,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房
地产开发、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
机构资质延续,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延续;省级委托市审批
的省级核准事项,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延期;省
级下放市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核准延续。自 2
月 3 日开始到国家宣布疫情结束期间,到期未按时提交延续
申请的,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可继续按延续申请。(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第 19 号公告《关于资质资格延续申请办理的公
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4. 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
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
“先办理、后补材料”,全力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皖电
办〔2020〕46 号,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35. 协调省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费用低—
48 —
廉、高效便捷的保函和保单等多元化担保业务选择,允许企
业合用汇总征税和“两步申报”业务担保,为符合条件的高
级认证企业办理“两步申报”免担保手续,对海关担保备案
手续随到随办。(合关办发〔2020〕25 号,合肥海关)
36. 对加工贸易企业(含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下同)
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
的,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材料。对
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
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可延期办理手续。在加工贸易手(账)
册项下的料件或成品经企业捐赠或被政府征用的,企业可先
向海关提出申请,在登记货物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允许企
业复工后每月 15 日前对其上月内销情况办理集中申报。(合
关办发〔2020〕25 号,合肥海关)
37. 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企业优先开展
AEO 培育、优先认证,增加 AEO 企业数量,提升 AEO 企
业通关便利化水平。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涉及信用等级调整
的 AEO 认证企业,可在信用信息系统做甄别审核,暂缓进
行信用等级调整,待疫情缓解后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处理。— 49 —
(合关办发〔2020〕25 号,合肥海关)
38. 加快组织物资招标采购,利用线上发标、远程异地
评标、线上签订合同等方式,启动新一轮招标采购,采购规
模 10.21 亿元,助推企业复工复产。打通物资供应绿色通道,
建立跨区域物资调配机制,利用协议库存模式,提高物资供
应效率。2 月下达协议库存采购订单 4.52 亿元,同等条件下
优先考虑资信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皖电办〔2020〕46 号,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39. 落实好蔬菜(包括瓜果、食用菌)、肉蛋奶、畜禽
及产品、水产品、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和农业生产资料点对
点保供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
收费”,畅通农业生产所需物资到乡村的运输通道。(皖政办
明电〔2020〕7 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
厅、省商务厅)
40. 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急需药品,在一个再注
册周期内未生产上市销售的品种,需恢复生产上市销售时,
由企业提交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书面承诺即予批
准,免于生产现场检查,通过开展产品上市后监管等方式加—
50 —
强产品质量监管。(皖药监办秘〔2020〕15 号,省药监局)
41. 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
产的,重新生产时,免于生产现场核查,由企业提交符合医
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书面承诺即予批准,通过开展产
品上市后监管等方式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皖药监办秘
〔2020〕15 号,省药监局)
42. 疫情防控期间,药械化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延
续注册、生产和经营的,可在疫情解除后 30 个工作日内办
理。(皖药监办秘〔2020〕15 号,省药监局)
43. 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生产企业发生质量负责人或者
生产负责人变更、关键生产设备变更并经风险评估和验证
的,可以采取告知性备案。药品生产企业依法可以委托检验
的,可先委托后备案。(皖药监办秘〔2020〕15 号,省药监
局)
44. 省域内(不含省界)市际、县际、县乡之间普通国
省道不设管控站点。除高风险地区外,农村公路管控站点全
面取消。(皖办明电〔2020〕13 号)
45. 低风险地区的市际、县际、县乡客运班线恢复运营。— 51 —
中风险地区的县域内客运班线恢复运营,市域内客运班线恢
复运营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决定。(皖办明电〔2020〕13 号)
46. 落实长三角疫情防控交通一体化联动方案,建立省
际交通运输协调机制,互相承认邻省颁发的企业生产原料、
产品、农民工返岗包车等运输车辆通行证,快速检查、快速
放行。(皖办明电〔2020〕13 号)
47. 对长三角地区联防联控互认机制取得相关证明的
人员,可凭证明跨区域自由通行。(皖办明电〔2020〕13 号)
48. 依法依规稳妥推行承诺制审批,6 月底前需开工的
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
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
知承诺制。(皖办明电〔2020〕13 号)
49. 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服务事项,环评、能评、用
地等环节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对燃煤发电等方面实行容缺办
理、特事特办。(皖办明电〔2020〕13 号)
50. 6 月底前,对纳入稳投资重点工程包、省重点建设
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能实质性开工的,
可使用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以招标、拍卖、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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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等公开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各地可根据疫情
防控形势和实际需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中止出让
程序,待疫情解除后继续出让。(皖办明电〔2020〕13 号)
51. 对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多生产的重
点医疗防控物资,由各级政府全额收储。(皖办明电〔2020〕
13 号)
52. 对符合条件、有订单生产任务的外贸外资企业,开
通复工复产绿色通道,在保障防疫一线物资供应的前提下,
对外贸外资企业所需防疫用品给予支持。(皖办明电〔2020〕
13 号)
53. 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实行快速通
关、快速验放,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皖办
明电〔2020〕13 号)
54. 实施新冠肺炎防治技术产品创新及产业化专项,对
新冠肺炎防治创新型技术、消毒杀菌产品、诊断试剂、疫苗、
治疗性药品、医疗器械、智慧监(检)测平台等研发及产业
化给予一定补助。(皖办明电〔2020〕1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