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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8
    2022-04
    《安徽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出台《安徽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若干政策》包括8部分、46条具体政策。框架与国家政策一致,具体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细化实化。 一是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共16条,包括增值税抵减、土地使用税优惠、失业保险费率优惠、房租减免等。二是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共6条,包括核酸检测费用补贴、皖美好味道促销、倡导平台服务费下调等。三是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共5条,包括核酸检测费用补贴、完善县域商业体系、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等。四是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共7条,包括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加强旅游业银企合作、加大政府采购支持等。五是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共6条,包括免征部分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降低车船税年税额标准、下调船闸收费费率等。六是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共4条,包括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支持航空货运重大项目建设等。七是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共2条,包括四个“精准”、八个“不得”。八是保障措施。明确省直部门和各市政府责任。 详见政策具体内容: 安徽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新春访万企、助力解难题”工作部署,实施好服务业锻长补短行动,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落实国家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2.延续执行科技、就业创业、医疗、教育等11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规在规定的期限内延期缴纳相应税款。(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3.鼓励各地结合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符合条件的服务业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减免。支持各地进一步优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在规定的税额幅度范围内,依规进一步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4.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一年,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至2022年4月30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单位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中小微企业继续实施“免报直发”模式,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 5.上年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餐饮、零售、旅游业企业,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2022年内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严重失信企业、已停保停业的企业不纳入缓缴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 6.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2022年3个月(2月、3月、4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的免收房屋租金须落实到最终承租人。对2022年省属企业落实国家及省相关政策,免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房租,在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视同利润处理。(省财政厅牵头,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7.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落实按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8.2022年推动银行机构运用省、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和“信易贷”平台纳税、用水、用电等涉企信息,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不低于1000亿元,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提高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和首贷户比重。持续开展“税融通”贷款业务,力争2022年“税融通”业务累计投放400亿元以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9.鼓励应收账款、订单、仓单、存货质押等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民航等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配合) 10.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配合) 11.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商务厅配合) 12.2022年,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对个体工商户的送检样品,国有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在2022年内给予检验检测费用10%—50%优惠。(省财政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13.强化用电用气服务保障,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2022年底前,低压小微企业接入容量提高至160KW,实现用电报装“三零”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省能源局配合) 14.支持各地设立中小企业纾困资金,重点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劳动密集、社会效益突出的服务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加快服务业中小企业培育,对首次达限纳统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各地可比照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15.实施“皖美消费”行动,印发实施扩大消费需求若干措施,制定促进绿色消费工作举措。持续打响“皖美消费”活动品牌,每季度举办一场全省性的主题促消费活动。2022年全省打造10个以上高品质夜间消费街区和品质夜市。(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16.制定实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7.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各地原则上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配合) 18.开展“皖美好味道·百县名小吃”美食评选、选店、宣传推广等系列活动,组织企业开展“精品预制菜”网上展销促销。鼓励传统餐饮企业加强与互联网订餐平台合作,推动“中央厨房+线下配送”等新经营模式。(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19.落实国家要求,倡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困难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配合) 20.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逐步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推动省、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数据归集和各级系统数据互联。支持金融机构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商务厅、省数据资源局配合) 21.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安徽银保监局、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22.持续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将老年助餐服务纳入全省民生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扶持各类市场主体运营老年助餐设施。(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各地原则上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配合) 24.加快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优化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布局,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展县域现代流通服务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各市研究制定跨境电商和农村电商专项支持政策,力争2022年新增县域网商(店)1万家左右。(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25.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产地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零售网点完善等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争取服务业发展资金。鼓励地方政府补贴对保供稳价作出贡献的农批市场和零售企业。力争2022年全省农村产品网络销售额达到1000亿元。(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配合) 26.对于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商务厅配合) 27.积极推动公共数据对金融机构开放,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为零售企业进行风险画像,更多发放信用贷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商务厅、省数据资源局配合)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8.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旅游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各地原则上给予旅游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29.落实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加快推进保险代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鼓励保险机构实施惠企举措,开发符合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有关规定的履约保证保险产品。鼓励旅行社使用保险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增加旅行社企业现金流。(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安徽银保监局配合) 30.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主体特点和资产特性,扩大信贷支持。组织开展文旅产业及数字创意产业资本对接活动,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有效对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配合) 31.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公务活动、会展活动、党员教育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支持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积极参与政府相关的采购活动。持续推进各级党政机关会议、住宿定点管理,定点场所按法定程序和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省财政厅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32.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依据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鼓励开展工会会员“春游秋游”活动。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省内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民宿、乡村旅游重点村、红色旅游景点等承接省内疗休养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等承接研学服务业务。(省总工会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配合) 3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根据LPR变化情况和企业资质,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贷款利率,推动金融机构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合理让利。(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配合) 34.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5.落实国家政策要求,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省税务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合肥铁路办事处、省财政厅配合) 36.落实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政策。继续实施新增或更新使用新能源车辆的巡游出租汽车、城市公交车一次性运营补助政策。帮助城市公交企业积极申报相关补贴,按照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配合) 37.2022年继续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继续执行河道船闸船舶过闸费下调10%政策。(省税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38.制定出台全省“十四五”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做好全国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试点申报,支持公路、水运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国家高速、重点航道、综合客运枢纽等项目建设,及时申报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税务局、省财政厅配合) 39.制定出台全省“十四五”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利用中央油价补贴资金或统筹安排地方自有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支持各地研究制订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市区通行政策。(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40.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梳理企业清单对接金融机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41.落实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政策。(省税务局牵头,民航安徽监管局、省财政厅配合) 42.压实地方属地责任,落实机场主体责任,健全机场疫情防控体制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有关市人民政府牵头,民航安徽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43.落实好中央财政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补贴政策。指导协助机场做好民航发展基金申报工作,统筹安排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客货运航线航班运营。省市财政资金加大对在建机场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航机场集团,有关市人民政府配合) 44.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协助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5.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按照建立精准监测机制、提升精准识别能力、强化精准管控隔离、推广精准防护理念的要求,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省疫防办牵头,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46.在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要求的基础上,落实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的“三个不得”要求。统筹全省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省疫防办牵头,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八、保障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地方实际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及时反馈行业发展动态、难点问题、企业诉求和政策落实情况。 (资料来源于互联网)
  • 19
    2021-03
    关于省农担公司“4433春风行动”的公告
    公告 广大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们: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省农担公司“4433春风行动”金融服务方案的通知(皖财农{2021}134号)文件精神,为帮助种粮大户和农村产业带头人解决好春耕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职能作用,省农担公司决定开展担保支持种粮大户及农村产业带头人备耕“4433春风行动”,提供申报优先、受理优先、授信优先、放款优先等服务,确保额度匹配、期限匹配、茬口匹配,实施最优惠的贷款利率、最优惠的担保费率、最优质的金融服务。凡有资金需求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请点击下方链接申请:https://qgd.ahnydb.net:8019/html/Financing/Financing.html,咨询电话:0551-65173988。 太湖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3月19日
  • 10
    2020-06
    微担通
    微 担 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适应政策导向需求,针对新冠疫情发生后可能对我县县域经济产生的影响,进一步扩面、扶小、扶微,定向支持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提高首贷率,太湖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在县内注册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及微型企业提供的一种免抵(质)押和第三方信用的小额担保贷款即《微担通》产品。   二、申请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二条  申请对象:县域内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各类微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在县域内注册成立、有固定经营场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个体工商户有经营执照;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二)经营业绩良好,具有成长性和还本付息能力; (三)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无不良征信记录、无贷款、无偷漏税等违规违法行为; (四)有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政银担推荐表; 三、担保额度、担保要求及业务办理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担保额度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由经营者夫妇提供信用反担保。 第五条  微型企业担保额度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由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夫妇及股东提供信用反担保。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各类微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到县担保公司及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先登录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平台申请业务)。 四、担保费率、贷款利率及风险分担 第七条 担保费率:年化担保费率按1%收取。 第八条  贷款利率:承贷银行执行政银担贷款利率。 第九条 风险分担: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业务,担保贷款发生代偿的部分,即按照以下比例分担:县担保公司40%、省担保集团公司30%、合作银行20%、县级财政10%。 五、附则 第十条 特殊情况通过公司办公会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第十一条 本细则经太湖县政策性担保工作协调领导小组2020年第3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太湖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 10
    2020-06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小 农林牧渔 营业收入 万元 ≥20000 500-20000 50-500 <50 工业 从业人员数 人 ≥1000 300-1000 20-300 <20 营业收入 万元 ≥40000 2000-40000 300-2000 <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 万元 ≥80000 6000-80000 300-6000 <300 资产总额 万元 ≥80000 5000-80000 300-5000 <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数 人 ≥200 20-200 5-20 <5 营业收入 万元 ≥40000 5000-40000 1000-5000 <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数 人 ≥300 50-300 10-50 <10 营业收入 万元 ≥20000 500-20000 100-500 <100 交通运输 从业人员数 人 1000 300-1000 20-300 <20 营业收入 万元 ≥30000 3000-30000 200-3000 <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数 人 ≥200 100-200 20-100 <20 营业收入 万元 ≥30000 1000-30000 100-1000 <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数 人 ≥1000 300-1000 20-300 <20 营业收入 万元 ≥30000 2000-30000 100-2000 <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数 人 ≥300 100-300 10-100 <10 营业收入 万元 ≥10000 2000-10000 100-2000 <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数 人 ≥300 100-300 10-100 <10 营业收入 万元 ≥10000 2000-10000 100-2000 <100 信息传输 从业人员数 人 ≥2000 100-200 10-100 <10 营业收入 亿元 ≥10 0.1-10 0.01-0.1 <0.01 软件和 信息技术 从业人员数 人 ≥300 100-300 10-100 <10 营业收入 万元 ≥10000 1000-10000 50-1000 <50 房地产 开发经营 资产总额 亿元 ≥1 0.5-1 0.2<0.5 <0.2 营业收入 亿元 ≥20 0.1-20 0.01<0.1 <0.01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数 人 ≥1000 300-1000 100-300 <100 营业收入 万元 ≥5000 1000-5000 500-1000 <500 租赁和 商务服务 从业人员数 人 ≥300 100-300 10-100 <10 资产总额 亿元 ≥12 0.8-12 0.01-0.8 <0.01 其他 从业人员数 人 ≥300 100-300 10-100 <10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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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
    关于疫情期间担保费有关政策通知
    自2020年2月17日县《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疫情期间,通过我公司申请政策性担保贷款的业务,担保费率在原基础上下降50%,该项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17日,现予以公示。 太湖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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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
    安徽省应对疫情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
    安徽省应对疫情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 安徽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目录 一、财税支持政策(61条)·······························(1) 二、降成本支持政策(25条)··························(15) 三、稳岗创业支持政策(42条)·······················(21) 四、金融支持政策(22条)·····························(33) 五、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政策(54条)········(38)—1— 安徽省应对疫情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 (2020年2月,204条) 一、财税支持政策(61条) 1.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增产扩产,对疫情防控 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企业签 订合同并顺利达产后,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 性补助。对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直接调度的重点企 业,依据增购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进行补助。(皖政办明电 〔2020〕6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健全重点防控物资产业链,实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目录管理,由各市审核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定后入库。对 目录内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疫情防控相关技改项目, 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皖政办明电 〔2020〕6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 3.自1月1日起,对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 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 税增量留抵税额。(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税务局) 4.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 邮政快递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皖政办明电〔2020〕6号, 省税务局) 5.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停产停工、关门歇业等,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困难减免。(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税务局) 6.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 办理延期申报。中小微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 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皖政 办明电〔2020〕6号,省税务局) 7.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 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 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 安排。—3— 申请中央财政专项再贷款贴息的,由企业于5月10日 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申请资料包括:贴息资金申请表、 2020年1月1日之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以及 贷款发放凭证。 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 品、医用器材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贴息的,比照上述程序申 报。5月31日后,如中央财政继续实施贴息政策,省财政 将积极争取中央政策支持。(皖财金〔2020〕83号,省财政 厅) 8.实施定点企业就业奖补,对承担疫情防控防护设备 设施生产任务的定点企业,各地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 的奖补。(皖财企〔2020〕88号,省财政厅) 9.采取“先立项、后补助”方式支持。对于建设期内 创新技术、产品获得相应注册或生产资质的项目,符合省科 技创新计划项目遴选标准的予以纳入,给予研发投入最高 50%补助。对产业化设备投入,比照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若 干政策措施给予20%补助。项目完成并验收后,资金一次 性拨付,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0万。项目投资按照建设期— 4— 核定,原则上为一年(生物制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研发周 期较长项目按实际情况核定)。(皖发改产业〔2020〕68号, 省发展改革委) 10.对《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 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所列有关 物资,海关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2020年3月31日前,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 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 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含对美加征的关 税,已经征税的立即办理退税手续。对符合鼓励类产业条目 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进口减免税设备用于扩充产能的, 经报备可先进口后补办减免税审批手续。(合关办发〔2020〕 25号,合肥海关) 11.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投资项目,在 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 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 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 税。(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5— 12.对于2020年1月申报进口的汇总征税的报关单, 准许其在2月24日前缴纳税款。对于2020年1月申报进口 的非汇总征税报关单,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 至安徽省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延 期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对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企业进口的设备、原材料等可适用较低布控查验率和汇总 征税优惠,企业可先行办理通关后缴纳税款。(合关办发 〔2020〕25号,合肥海关) 13.从省级相关文化和旅游资金中切块,作为纾困帮扶 资金,主要支持范围: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 网吧等企业。(皖文旅发〔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14.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网吧申报的 有关项目优先给予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支持。(皖文旅发 〔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15.运用好各级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和旅游 企业疫后恢复生产,稳定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皖文旅发 〔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16.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 6— 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17 号)等文件,指导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项目、企事业单位及 时申报奖补资金,在规范审核基础上,加快拨付进度,支持 文化和旅游企业渡过眼前难关,有序恢复生产经营。(皖文 旅发〔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17.支持涉农企业创新市场营销方式,采取线上售卖、 线下送货等方式,充分利用淘宝、京东、抖音直播等电商平 台开拓线上营销渠道,鼓励市县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商平台促 销宣传、快递运费等给予补贴奖励。(皖政办明电〔2020〕7 号,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财政厅) 18.各地可对年屠宰能力超过5000吨的家禽屠宰企业 储存耗损和用电费用给予适当补贴,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予 以适当奖补。(皖政办明电〔2020〕7号,各市人民政府、 省农业农村厅) 19.对持有祖代以上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养殖场(户),各地可按每套3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加 快恢复生猪生产,将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 5000头以上调整为年出栏500头以上。(皖政办明电〔2020〕—7— 7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 20.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 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 21.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涉农企业,由企业 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疫情 防控民生保障生产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皖政办 明电〔2020〕7号,省税务局) 22.实施禽肉临时收储补贴、存栏种禽补贴等政策措 施,鼓励家禽屠宰加工企业以不低于市场价格积极收储活 禽,大力推行“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 (皖办明电〔2020〕13号) 23.对企业参加省级确定的重点展会,因疫情影响不能 参加境外专业展会的,已支付但不能退回的展位费予以全额 补助。(皖办明电〔2020〕13号) 24.组织开展涉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网上申报,特事特 办,简化程序,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的,— 8— 原则上4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兑现周期较长的财政资金, 可按进度分期兑现。(皖办明电〔2020〕13号) 2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 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 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 26.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 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 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第一条) 27.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 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 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财税〔2015〕 4号) 28.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 服务,属于财税2016年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 益事业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 〔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二款) 2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9— 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 〔2018〕47号) 3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 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 〔2019〕24号) 31.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 税字〔1999〕264号第二条、第三条) 32.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财税字〔1999〕264号) 3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 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42号) 34.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选择按照简 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税发〔2009〕— 10— 10号第二条) 3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 〔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第七款) 36.第三方医疗机构受托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9〕20号第二条) 37.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 税法》第七条) 38.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悬挂 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 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免征车船税。(《车船税法》第三条) 39.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 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医疗废物的,不 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项) 4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十八条) 4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 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11—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 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 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 99号)第一条) 4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第九十条) 43.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 值税。(财税〔2011〕137号) 44.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 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12〕75号) 45.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车船税。(《安徽省车船税实施 办法》第五条) 46.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 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47.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 12— 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 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 48.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 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2002〕2号) 49.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 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 五款) 50.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 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 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 条第一款) 51.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的用 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不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财税 〔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第二款) 52.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 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13—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 〔2018〕15号) 53.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 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属于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公告 2019年第99号) 54.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冠 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 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5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 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 13号第一条) 56.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 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 14— 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5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 财税法〔2019〕119号) 58.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货 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 (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分别降至16元/ 吨、8元/吨、16元/吨、16元/吨、36元/辆、60元/辆。(《安 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 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法〔2019〕121号) 59.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 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征收管理渠道向税务机关申请 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 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 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15— 知》(财综〔2015〕2033号)第七条) 60.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第39号第八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 84号) 6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 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酌情决定 减税或者免税。(皖政〔2003〕37号) 二、降成本支持政策(25条) 1.降低中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工业用 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 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 (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 化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 配合) 2.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 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2020— 16— 年2月、3月、4月)房租。(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 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3.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 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 (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 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4.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 企业,鼓励各地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 厅、等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5.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 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 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 费用。(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 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 力公司配合) 6.按规定给予平价店补贴支持,落实对设立农副产品 平价直销区的大型超市、社区连锁店暂缓实行峰谷分时电价—17— 的规定。(皖发改价费函〔2020〕47号,省发展改革委) 7.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 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 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 请变更的用户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 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对于疫情发 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至今年2 月1日。(皖发改价格函〔2020〕63号,省发展改革委) 8.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 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 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皖 发改价格函〔2020〕63号,省发展改革委) 9.对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 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皖发改价格函〔2020〕63号,省 发展改革委) 10.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内,对我省申请人按照国家 标准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 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防护)眼罩等所涉及医疗器械— 18— 新产品,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 续注册的,其注册费一律实行零收费。(皖发改价格函〔2020〕 63号,省发展改革委) 11.将政府组织并持有合法手续的农民工包车运输车 辆,纳入疫情防控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免收高速公 路通行费。 (《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包车运输的紧急 通知》,省交通运输厅) 12.疫情防控期间,省市场监管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 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省 内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 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省市场监 管局所属质量与标准化研究机构,对省内企业所需的中外标 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 收。(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 13.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免收省内企业的注册检验 费、应急检验费。(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 14.鼓励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根据自身实际—19— 与企业需求视情减免收费;鼓励各类农贸市场开办者对疫情 防控期间场内经营者摊位费予以免收或减收。(皖市监发 〔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 15.落实专利费用减缴政策,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 申请专利收费减缴备案,扩大减缴企业覆盖面。(皖市监发 〔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 16.省质检院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省内生产企 业送检的疫情防护物资检验检测费一律免收。所有复工企业 送检的非疫情防护物资检测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对 特别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检测收费“一事一议”。(皖市监办函 〔2020〕57号,省市场监管局) 17.支持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规定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建 金函〔2020〕11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8.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确因流动资金紧张、交 费有困难的,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电措施。(皖电办 〔2020〕46号,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19.组织实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工作,暂退标准— 20— 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 退范围之内。暂退工作要在2020年3月5日前完成。(皖文 旅发〔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20.对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顺 延至安徽省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涉及补办减免税手续 的,在减免税证明正式签发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 报金。(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 21.对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 用电价格。(皖政办明电〔2020〕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 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22.涉农企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 限为3个月。(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发展改革委) 23.2月到6月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 险单位缴费;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 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 逾期处理。(皖办明电〔2020〕13号) 24.对承担市场保供的农业企业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 安全检测。(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农业农村厅、省—21— 市场监管局) 25.鼓励电信运营企业、云平台企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 的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云上办公服务。(皖办明电〔2020〕 13号) 三、稳岗创业支持政策(42条) 1.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 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 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 (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 县人民政府) 2.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 产、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所在市、县可 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2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 性就业补贴。(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 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 22— 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 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 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省财政厅配合) 4.各地结合稳就业需求,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 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 兴产业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 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 受。(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5.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皖政办 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 配合) 6.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24个月(含)以上 的市,可将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 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困—23— 难企业)范围,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 工人数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 的标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具体标准由符合条件的 市政府自行确定。(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7.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 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 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皖政 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 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 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皖政办明电〔2020〕 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 9.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 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 缴存住房公积金。(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4— 10.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 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皖政办明电 〔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地方金融监 管局、省财政厅配合) 11.鼓励返乡创业企业、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优先 参加工伤保险,降低企业因疫情产生的工伤风险。(皖人社 明电〔2020〕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12.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 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对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 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 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皖人社明电〔2020〕26号,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卫生健康委) 13.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 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皖人社明电 〔2020〕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25— 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14.对重点企业通过开展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稳定职 工队伍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调剂就业职工人数给予一定的 补贴。(皖人社明电〔2020〕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15.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 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 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将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补 贴标准提高到不低于人均1000元,培训对象扩大到与企业 签订劳动合同或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入职不超过12个月的 所有员工。将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实施主体从重点企业(困 难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补贴标准不变。(皖人社明电 〔2020〕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 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16.人社部门近2年来支持建设的各类创业载体,要对 入驻的各类创业主体减免房租(2020年2月免收,3月、4 月减半),其中创业载体为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 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免收3个月房租(2020年2月、3月、— 26— 4月)。(皖人社明电〔2020〕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17.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 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 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 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 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 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 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皖人社明电〔2020〕1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8.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 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 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 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皖人社明电〔2020〕15号,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 19.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 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27—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皖人社明电〔2020〕15号,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 20.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 及相关工作人员,或在从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过程 中发生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时,开辟 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皖人社明电〔2020〕23号,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1.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或救治等原因导致 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 申请期限内。(皖人社明电〔2020〕2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22.开辟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快捷通道,为相关医疗机构 和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 作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提供救治的医疗机构,不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限制,工 伤保险基金应当及时结算支付。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 治认定为工伤的人员,确需转院诊疗的,不受转诊转院和备 案登记限制,工伤保险基金应及时结算支付。(皖人社明电— 28— 〔2020〕2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3.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 职工,救治过程中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最新版)所涵盖的药品、诊疗项目以 及产生的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范围。(皖人社明电〔2020〕2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 24.通过行业协会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对复工复产 企业提供免费在线技术培训,协调解决防疫物资的采购,组 织企业间互帮互济。(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 局) 25.指导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 参保文化和旅游企业,申请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 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 保险费50%的标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皖文旅发 〔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6.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暂时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文化和旅游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29— 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 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皖文旅发〔2020〕 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27.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 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 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皖文旅发〔2020〕 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28.优先支持饲料、畜禽屠宰、农产品加工以及种子、 农药、化肥等农资生产和农产品物流配送等生产经营企业加 快复工复产。(皖政办明电〔2020〕7号,各市人民政府) 29.结合脱贫攻坚,组织本地因疫情暂时无法外出务工 人员和低收入人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对接, 就地就近就业,满足稳产保供用工需求。(皖政办明电〔2020〕 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0.引导暂时难以外出农民工参加农村水电路气等基 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改造,同时不误农时投入春季农业生产。 (皖人社明电〔2020〕3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1.搭建市内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平台,鼓励经营存在淡— 30— 旺季特征、用工峰谷互补的企业开展富余员工“转岗共享”, 引导餐饮、旅游、酒店等暂未复工企业闲置劳动力调剂到疫 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订单多的外贸制造企业。(皖人 社明电〔2020〕3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2.对来自低风险县域的农民工在输出地、输入地体温 检测均为正常的,可直接上岗复工。对来自中风险县域的农 民工,由输出地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下同)出具《健康状况随访记录表》 或“健康码”,在输出地、输入地体温检测均为正常的,可 直接上岗复工。对来自高风险县域的农民工,由输出地卫生 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健康状况随访记录 表》或“健康码”,并由输入地按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后 可上岗复工。(皖人社明电〔2020〕3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33.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复工企业返岗农 民工名单,对来源于同一城市、人数较多的地方,制定“点 对点、一站式”包车运输方案,确保实现农民工“出家门进 车门、下车门进厂门”的安全直达运输。(皖人社明电〔2020〕—31— 3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4.集中发布沪苏浙一市两省企业复工计划和招聘信 息,做好返岗农民工跨省市包车运输工作,帮助农民工安全、 有序、快速返岗复工。(皖人社明电〔2020〕33号,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 35.安全有序复工复产。低风险地区全面复工复产,取 消不合理限制,不得对企业复工复产设置条件,不得采取审 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时间。中风险地区根据疫情防控情 况,合理安排复工复产,组织员工有序返岗,做到疫情防控 与企业复工复产同步进行。高风险地区保障疫情防控、公共 事业运行、群众生产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正常 运转,指导其他企业采取灵活方案安排员工工作,及时研判 疫情走势,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再逐步有序扩大复 工复产范围。(皖办明电〔2020〕13号) 36.推动县乡村农资经营网点全面营业,建立农资“点 对点”保供运输绿色通道。(皖办明电〔2020〕13号) 37.小微企业与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 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 32— 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皖 办明电〔2020〕13号) 38.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就 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皖办明电 〔2020〕13号) 39.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皖办明电〔2020〕13号) 40.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 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 (皖办明电〔2020〕13号) 41.疫情防控期间,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满1年、受疫情影响下岗失业的企业职工,不符合失业保险 待遇领取条件的,可发放最长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补助标 准最高1000元/月,与失业保险金不同时享受,具体标准由 各市自行制定。(皖办明电〔2020〕13号) 42.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 年龄。(皖办明电〔2020〕13号)—33— 四、金融支持政策(22条) 1.对国家及省确定的名单内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企业提 供优惠贷款,由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 率低于1.6%。(皖政办明电〔2020〕6号,人行合肥中心支 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 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疫情发生前3个月生产经营正常, 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 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对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 无还本续贷。(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地方金融监管 局、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3.徽商银行、省农信社2020年全年分别安排不少于 100亿元、200亿元的专项贷款,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 业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皖政办明电〔2020〕6号,徽商 银行、省农信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4.用好央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额度和中央财政 贴息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 34— 供优惠利率贷款,确保企业获得贷款期限不超过2天、实际 贷款利率低于1.6%。(皖办明电〔2020〕13号,人行合肥 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 5.安排50亿元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以“央行直 通车”模式发放,全年发放不少于1000亿元的再贷款、再 贴现。(皖政办明电〔2020〕6号,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 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设立应急专项信贷资 金,对疫情防控物资、设备生产企业,以及疫情发生前3 个月生产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 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优惠利率及优惠贷款条件提供直接 贷款,或通过合作银行提供转贷,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纳入 “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开行安徽分行、进出口银行安徽 分行、农发行安徽分行、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 基础上下浮10%以上。(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地方—35— 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 负责) 8.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将平 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地 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 心支行、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9.对202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无需提供抵质押作 为反担保、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2%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按照每年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的 1%给予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对单一融资担保机构单 户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的补贴最高可达10万元。(皖政办明电 〔2020〕6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 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皖政办明电 〔2020〕6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36— 11.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出险理赔,开辟理赔绿色通 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皖政办明电〔2020〕6号,安 徽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 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通过简化贷款手续、 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提供 差异化优惠金融服务。(皖银保监发〔2020〕1号,安徽银 保监局) 1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已实际用于疫情防控物资 生产的信贷资金和租赁、信托等资金存量,根据企业需求, 通过协商沟通,采取调整合同条款等方式,对本金予以缓收、 对利息予以减免。(皖银保监发〔2020〕1号,安徽银保监 局) 14.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不得盲目拒赔、惜赔、缓赔, 不得因疫情影响对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 等涉企险种盲目拒保或单方中断承保。(皖银保监发〔2020〕 1号,安徽银保监局) 15.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继续免收再担保费。(皖财金—37— 〔2020〕83号,省财政厅) 16.支持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对有 融资需求的企业,主动服务、全程指导,帮助对接落实金融、 担保、保险等部门。(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 局) 17.全面推广电e贷、电e票业务,积极协调提供在线 低成本金融服务,着力缓解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皖 电办〔2020〕46号,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18.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 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皖政办明电〔2020〕7号, 安徽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9.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事实证 明和国际信用保险理赔等。(皖办明电〔2020〕13号) 20.2020年省财政继续安排库款资金10亿元,市、县 (市、区)按不低于2倍配套,设立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池。 (皖办明电〔2020〕13号) 21.将“税融通”业务支持对象从纳税信用A级和B 级企业扩大到M级,2020年累计投放额200亿元以上。(皖— 38— 办明电〔2020〕13号) 22.为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中小微企业使用贷款发 放工资,或为中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人提供增信的, 政策性担保费率按不超过1%执行、业务办理期限压缩50% 以上,由各市、县(市、区)给予担保机构保费补贴和代偿 补偿支持,省财政统筹相关资金给予奖励。(皖办明电〔2020〕 13号) 五、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政策(54条) 1.启动疫情防控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急审批程序,实施 容缺受理、简化程序、风险评估、附条件审批等措施,提升 审批效率。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皖政 办明电〔2020〕6号,省药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 场监管局) 2.对新申报医护类、药品类科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 优先立项。(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 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 政局)—39— 3.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要开通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 “绿色通道”,对持有统一式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承担运输任务 及空载返程的车辆,一律免收通行费。 疫情防控时期,蔬菜、肉蛋奶、畜禽及产品、水产品、 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及种畜禽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按照 上述政策执行。(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交通运输厅) 4.对省内跨市运输应急物资的,通行证由承担具体运 输任务的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按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布 的式样,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跨省运输应急物资的, 通行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 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37号)有 关规定,由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按交通运输部门户网站公布的 式样,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通行证随车携带,享受 免费通行政策。(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交通运输厅) 5.对新开办企业提供公章刻制免单服务,实行全程网 办、一日办结。积极提供政务服务全流程免费邮寄服务。对 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服务事项,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实行容— 40— 缺办理、特事特办。(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市场监 管局牵头,省数据资源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药监局、 省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 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 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确定。(皖政办明电〔2020〕 6号,省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 证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在2020年1月24日到疫情防控措施解 除前到期的,矿业权人可以在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到期后3 个月内,提出延续、保留等矿业权审批登记申请或提交补正 材料。(皖自然资矿权函〔2020〕10号,省自然资源厅) 8.疫情防控期间,适当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履约 监管方式,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 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皖 自然资权函〔2020〕1号,省自然资源厅) 9.对已供应成交地块(国有建设用地),因疫情影响无 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41— 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皖自然资权函〔2020〕1 号,省自然资源厅) 10.涉及生产许可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压缩审批时 限,加快办理。具备生产条件但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实 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后, 当场办结发证。(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 11.疫情防控期间,新申请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 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 非发酵性豆制品、茶叶、食糖分装等较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 的,试行告知承诺制。企业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生产企业条件 的,各地可实施“先证后查”。加强后续检查,保障食品安 全。(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 12.对已通过医疗器械注册检验、且声明(或自我承诺) 产品符合红外耳温计型式评价大纲要求的生产企业,先行颁 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再实施技术审查或样机型式评价 试验。(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 1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期满,符合条件的生产单位, 鼓励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皖市监发— 42— 〔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 14.疫情防控需要新增相关技术能力扩项的检验检测 机构,采取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加快 办理资质认定。评审整改环节一律停止现场复核,改为邮寄 或网上传递“视频整改资料”确认。资质认定证书全部快递 送达。(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 15.对于生产疫情防控产品的企业,简化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审批程序,暂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可在实地核查的 同时组织现场抽样,实地核查和抽样检验均合格的,立即发 证。(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 16.生产企业转产医用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的,合 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检查流程,启动 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同时认可企业的部分自检报告。对符合 条件的立即办理产品注册和发放许可证。(皖市监发〔2020〕 10号,省市场监管局) 17.完善疫情防控急需医疗器械及医疗机构制剂应急 审评审批机制,加快审评审批速度。对具备应急申报二类医 疗器械注册的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实行首接首办负责制,—43— 一对一、点对点,在线指导,限时办结。(皖市监发〔2020〕 10号,省市场监管局) 18.实现CCC免办行政确认无纸化、即来即办,允许 材料事后补全。(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 19.对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 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和企业注销(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延 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皖市监发〔2020〕10号, 省市场监管局) 20.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延 续的企业,原有证书有效期限顺延至疫情解除后2个月;对 于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接受实地核查、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 盖例行检查的企业,审查组织单位可延长实地核查、后置现 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的时限至疫情解除后2个月。(皖 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 21.自1月24日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 允许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到期的,允许延期使用至当地疫情解除 后90天内。(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 44— 22.对到期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授权,经所在单位自行 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后,延长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 内申请复查;对近期在网上已申请,待疫情解除后安排专家 现场考核。(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 23.特种设备生产和移动式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许 可(核准)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以申请延期换证, 有效期不超过1年。已申请评审换证但因疫情防控无法完成 现场或其他方式评审的单位,审批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后,可 以申请延期换证。(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 24.检验检测机构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复查 换证的,允许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 后3个月。对复工复产企业的认证证书有效期满的,允许顺 延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皖市监发〔2020〕10号, 省市场监管局) 25.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因疫情影响未能在宽展期 内办理的,允许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续 展申请,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皖市监发〔2020〕10号,省 市场监管局)—45— 26.对列入疫情救治的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 业及车站等场所的特种设备,确保实施应急检验;对复工复 产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优先安排检验,确保企业按时恢复 生产;对维保有效期满的电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维 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协商,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或者远 程指导使用单位自行维保。(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 场监管局) 27.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 企业,及时撤销行政处罚公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 单”。对由于地址失联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交 相关资料和申请后不再进行实地核查,直接移出经营异常名 录。对因受疫情影响失联的企业,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 28.疫情防控期间履行社会责任有突出表现的“黑名 单”企业,可申请提前移出“黑名单”。(皖市监发〔2020〕 10号,省市场监管局) 29.对有相关需求的部门和单位,建立绿色通道,优先 保障疫情防控医疗设备的检定校准等计量技术服务工作,确— 46— 保量值准确可靠。(皖市监办函〔2020〕44号,省市场监管 局) 30.允许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核酸检测,鼓 励我省拥有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二级生物安全柜等先进设备 和相应技术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响应国家号召,充分利用 我省科研技术优势,积极参与新型冠状病毒防疫相关检测工 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 献力量。(皖市监办函〔2020〕48号,省市场监管局) 31.积极支持我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加快国际标准与 国内标准的转换,推动出口产品依据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的 衔接。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 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其生产销售。同时, 对于生产国外标准口罩用于出口、有能力生产国内标准口罩 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积极协调联动,帮助加快办理。(皖 市监办函〔2020〕57号) 32.对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 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的审批事项要建立完善容 缺受理、特事特办制度,实行“马上办”。对疫情防控期间—47— 到期的相关证照应按有关规定延长一定时限。(皖建审改办 函〔2020〕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3.对省级核准的事项,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房 地产开发、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 机构资质延续,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延续;省级委托市审批 的省级核准事项,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延期;省 级下放市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核准延续。自2 月3日开始到国家宣布疫情结束期间,到期未按时提交延续 申请的,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可继续按延续申请。(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第19号公告《关于资质资格延续申请办理的公 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4.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 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 “先办理、后补材料”,全力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皖电 办〔2020〕46号,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35.协调省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费用低— 48— 廉、高效便捷的保函和保单等多元化担保业务选择,允许企 业合用汇总征税和“两步申报”业务担保,为符合条件的高 级认证企业办理“两步申报”免担保手续,对海关担保备案 手续随到随办。(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 36.对加工贸易企业(含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下同) 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 的,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材料。对 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 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可延期办理手续。在加工贸易手(账) 册项下的料件或成品经企业捐赠或被政府征用的,企业可先 向海关提出申请,在登记货物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允许企 业复工后每月15日前对其上月内销情况办理集中申报。(合 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 37.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企业优先开展 AEO培育、优先认证,增加AEO企业数量,提升AEO企 业通关便利化水平。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涉及信用等级调整 的AEO认证企业,可在信用信息系统做甄别审核,暂缓进 行信用等级调整,待疫情缓解后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处理。—49— (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 38.加快组织物资招标采购,利用线上发标、远程异地 评标、线上签订合同等方式,启动新一轮招标采购,采购规 模10.21亿元,助推企业复工复产。打通物资供应绿色通道, 建立跨区域物资调配机制,利用协议库存模式,提高物资供 应效率。2月下达协议库存采购订单4.52亿元,同等条件下 优先考虑资信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皖电办〔2020〕46号,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39.落实好蔬菜(包括瓜果、食用菌)、肉蛋奶、畜禽 及产品、水产品、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和农业生产资料点对 点保供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 收费”,畅通农业生产所需物资到乡村的运输通道。(皖政办 明电〔2020〕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 厅、省商务厅) 40.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急需药品,在一个再注 册周期内未生产上市销售的品种,需恢复生产上市销售时, 由企业提交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书面承诺即予批 准,免于生产现场检查,通过开展产品上市后监管等方式加— 50— 强产品质量监管。(皖药监办秘〔2020〕15号,省药监局) 41.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 产的,重新生产时,免于生产现场核查,由企业提交符合医 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书面承诺即予批准,通过开展产 品上市后监管等方式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皖药监办秘 〔2020〕15号,省药监局) 42.疫情防控期间,药械化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延 续注册、生产和经营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0个工作日内办 理。(皖药监办秘〔2020〕15号,省药监局) 43.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生产企业发生质量负责人或者 生产负责人变更、关键生产设备变更并经风险评估和验证 的,可以采取告知性备案。药品生产企业依法可以委托检验 的,可先委托后备案。(皖药监办秘〔2020〕15号,省药监 局) 44.省域内(不含省界)市际、县际、县乡之间普通国 省道不设管控站点。除高风险地区外,农村公路管控站点全 面取消。(皖办明电〔2020〕13号) 45.低风险地区的市际、县际、县乡客运班线恢复运营。—51— 中风险地区的县域内客运班线恢复运营,市域内客运班线恢 复运营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决定。(皖办明电〔2020〕13号) 46.落实长三角疫情防控交通一体化联动方案,建立省 际交通运输协调机制,互相承认邻省颁发的企业生产原料、 产品、农民工返岗包车等运输车辆通行证,快速检查、快速 放行。(皖办明电〔2020〕13号) 47.对长三角地区联防联控互认机制取得相关证明的 人员,可凭证明跨区域自由通行。(皖办明电〔2020〕13号) 48.依法依规稳妥推行承诺制审批,6月底前需开工的 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 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 知承诺制。(皖办明电〔2020〕13号) 49.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服务事项,环评、能评、用 地等环节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对燃煤发电等方面实行容缺办 理、特事特办。(皖办明电〔2020〕13号) 50.6月底前,对纳入稳投资重点工程包、省重点建设 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能实质性开工的, 可使用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以招标、拍卖、挂— 52— 牌等公开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各地可根据疫情 防控形势和实际需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中止出让 程序,待疫情解除后继续出让。(皖办明电〔2020〕13号) 51.对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多生产的重 点医疗防控物资,由各级政府全额收储。(皖办明电〔2020〕 13号) 52.对符合条件、有订单生产任务的外贸外资企业,开 通复工复产绿色通道,在保障防疫一线物资供应的前提下, 对外贸外资企业所需防疫用品给予支持。(皖办明电〔2020〕 13号) 53.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实行快速通 关、快速验放,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皖办 明电〔2020〕13号) 54.实施新冠肺炎防治技术产品创新及产业化专项,对 新冠肺炎防治创新型技术、消毒杀菌产品、诊断试剂、疫苗、 治疗性药品、医疗器械、智慧监(检)测平台等研发及产业 化给予一定补助。(皖办明电〔2020〕13号)
  • 08
    2019-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6号
  • 16
    2019-05
    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湖县2019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湖县2019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 27
    2022-09
    县担保公司到岳西烈士陵园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9月25日,县担保公司党支部组织党员赴岳西大别山烈士陵园开展“立足岗位讲奉献,我做什么”主题党日活动。 活动现场,全体党员向革命烈士纪念碑敬献花圈,重温入党誓词,并向纪念碑鞠躬致敬,表达对革命烈士的深深敬意和深切缅怀。在红二十八军纪念馆,大家近距离感受革命先烈的光辉事迹,倾听红色故事,传承红色精神,接受了一次生动的爱国主义教育,激发了党员干部对革命先烈的敬仰之情,也增强了做好新时代担保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通过参观学习,大家纷纷表示,要倍加珍惜今天来之不易的美好生活,以实际行动传承和弘扬好革命先烈们的爱国主义精神和无私奉献精神,积极践行“一改两为五做到”,立说立行,勇于担当,牢记公仆意识,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贡献,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投入到工作中去,爱岗敬业,为太湖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出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 11
    2020-02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文件皖财金〔2020〕83号
  • 11
    2020-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20〕19号
  • 11
    2020-02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省正处在疫情防控关键阶段。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疫情防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的若干措施》《关于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保障和激励的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的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能源供应的若干措施》《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道路物资运输有序通行的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工作的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把落实工作抓实抓细抓落地,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保持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9日 关于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 生产供应的若干措施     一、各市、县政府加强与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的协同配合,向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派驻工作组,实行驻厂制、会商制、日报告制,三级联动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达产稳产。贯彻落实国务院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对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增产扩产,对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企业签订合同并顺利达产后,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直接调度的重点企业,依据增购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进行补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三、健全重点防控物资产业链,实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目录管理,由各市审核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定后入库。对目录内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疫情防控相关技改项目,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四、启动疫情防控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急审批程序,实施容缺受理、简化程序、风险评估、附条件审批等措施,提升审批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防控用品出口生产企业作为疫情防控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增加有效供给。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省药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加大对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稳岗支持力度,将重点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调查失业率调控目标(5.5%),其中失业保险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产、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所在市、县可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2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由各级政府全额收储。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防控用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七、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自1月1日起,对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省税务局)     八、落实国家信贷支持政策,对国家及省确定的名单内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由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各金融机构要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优先办理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等业务。(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省级已出台的“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技工大省等系列支持政策,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享受。对新申报医护类、药品类科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项。(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以上政策措施扶持对象包括省内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防控物资的企业,以及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主管部门要把企业累计供应国家及省的物资调拨量作为政策兑现重要依据,相关企业增产扩产新增设备补助资金从省财政相关资金中优先支持。     以上政策措施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保障和激励的若干措施     一、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按文件规定的范围统计发放名册,上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复核批准。同级财政部门据此安排补助资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据实发放。省属医疗卫生机构临时性工作补助由省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各地资金由同级财政先行垫付,省财政根据财政部规定程序与各地财政据实结算。     二、对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一次性慰问补助。聚焦一线中的一线,对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即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确定的一类一档人员中,连续奋战、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并对其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的医护防疫人员,在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6000元的一次性慰问补助。一次性慰问补助发放程序同临时性工作补助,要确保发放对象合规、有据、精准。各地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从省财政拨付的疫情防控补助资金中列支。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     四、鼓励有关保险机构赠送专属保险保障。鼓励省属保险公司及驻皖保险机构,对我省参与疫情防控医护人员和援鄂医疗队员,赠送疫情专属保险保障,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对因疫情感染发生意外的,给予相应的保险赔付。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红十字会、安徽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及有关保险机构按规定落实。     五、疫后免费体检和休养。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各市、县要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安排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免费体检工作,并结合实际给予带薪休养休假。我省援鄂医疗队员和省级四家重症患者集中救治基地医院的一线人员由省级统一组织安排集中休养,其他人员由各市、县组织安排。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     六、给予嘉奖奖励。对在疫情防控救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职称评审时优先推荐,岗位聘用时优先聘用,可破格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省政府特殊津贴评选中予以倾斜。可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记功和嘉奖奖励。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     七、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家属的保障工作。要及时了解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重点做好生活保障、心理保障、人文保障、安全保障和其他保障,及时有效为一线医务人员解决后顾之忧。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保障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的若干措施    一、保障主副食品生产能力     1.增加蔬菜供给。跟踪监测蔬菜生产供应情况,加强对蔬菜生产经营主体指导服务,统筹安排好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丰富品种类型,落实标准化生产栽培技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保障蔬菜市场均衡稳定供应。积极调运和储备蔬菜种子,指导育苗企业有序开展种苗集中生产供应,确保及时播种定植。     2.抓好肉蛋奶生产。持续推进生猪稳产保供,加快生猪规模化养殖、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金融保险等政策措施落地,千方百计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增加牛羊肉产出,加强冷冻肉及奶制品等储备。稳定禽蛋生产,规范家禽集中屠宰场建设。保障奶业稳定发展,督促乳制品加工企业严格履行生鲜乳购销合同,引导企业收购供应生鲜乳。安排规模种养生产主体和饲料、屠宰、种畜禽、畜产品加工包装材料等生产加工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加快恢复产能,帮助解决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菜篮子”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加工等相关企业正常运行。     3.加强粮油保障。严格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建立省粮油供应应急保障工作机制,强化统筹调度,做好应急预案,确保粮油供应不出任何问题。协调解决复工企业困难。实行粮油市场监测日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成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情况,确保粮油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    二、畅通主副食品流通渠道    4.保障运输畅通。疫情防控期间,将蔬菜(包括瓜果、食用菌)、肉蛋奶、畜禽及产品、水产品、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及种畜禽、仔畜、禽苗纳入应急运输保障“绿色通道”。对主副食品流通企业及时发放“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保障种子、种苗、农药、化肥、农膜、饲料(包括饲草和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料)、兽药(含兽药原料及包装材料)、畜产品加工包装材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机械以及紧缺物资运输通畅,严禁以无通行证和其他不正当理由,对车辆进行劝返或禁止通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确保通往交易市场、蔬菜基地和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等场所的交通通畅。    5.提高物流效率。加快完善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推动产地库、大型消费城市公共配送冷库、信息化平台等冷链物流重大项目早竣工早运营,提高生鲜冷冻食品储运水平。加强物流园区建设,及时兑现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奖补政策,提高主副食品集疏运能力。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主副食品不能及时疏运的,鼓励物流园区减免仓储保管等物流费用。     6.创新流通模式。支持传统商贸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积极发挥大中型电商企业筹措物资、对接产销的作用,引导主副食品供应模式创新、渠道多元。进一步完善城乡邮政快递网点建设,畅通邮政快递渠道,确保小区快递便捷送达和收寄。顺应疫情防控需求,鼓励流通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配菜、订购等个性化服务,大力发展新零售和不见面销售。     三、确保主副食品市场供应平稳     7.扩大市场供应。组织超市加大货源采购、调运、配送、补货力度,提高补货补架频次,做到存货在店、存货在架。支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提高采购本地农产品比例,加大外地菜采购力度。各地要组织足够人员每天看市场、查缺货,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解决。提前做好学校、大型厂矿企业的供应安排,组织生产基地直接供应和配送,做好疫情管控小区的主副食品无接触配送。督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进一步拓宽货源,积极开拓进口渠道,指导企业用好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增加主副食品的调配和进口。     8.确保供应网点稳定。综合评估超市、便利店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网点的防控措施、群众需求和供应能力,稳定和鼓励正常营业,不能搞“一刀切”,统筹疫情防控和方便群众。     9.强化监测预警。进一步加强主副食品价格监测,实施量价同步监测,织细织密价格监测网。推进价格巡查,深入田间地头、市场菜店,动态跟踪摸排第一手情况。积极开展精准预测研判,实施预先和适时调控。加大主副食品市场的保供信息披露,妥善回应热点难点问题,释放供应充足、价格总体平稳的信号,稳定民心,坚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     10.确保物价稳定。增加平价蔬菜、肉禽蛋及粮油供应,全面运营农副产品平价店。严厉查处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将相关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四、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11.增强财税支持。全面落实应对疫情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对在主副食品保供稳价工作中主动让利的重点企业和商户,各地可从可用财力中给予一定补助,在项目安排等政策上给予倾斜。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停产停工、关门歇业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鼓励水气供应企业适当降低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用水用气价格,期限为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主副食品供应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免收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     12.加大金融支持。落实专项再贷款支持政策,将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企业纳入全省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引导银行机构扩大低利率信贷投放规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优惠利率贷款。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为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并适当降低担保费率。     13.加强用工保障。积极帮助主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复工复产,协调解决企业用工需求,引导用工企业和求职者利用互联网对接用工需求,鼓励和引导主副食品生产加工产业链上企业与餐饮、住宿等行业用工富余企业开展企业间用工调剂,积极解决用工难问题。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省内就业应对机制,促进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引导当地劳动力就近就业。     14.严格疫情防护。按规定健全和完善工作场所人员防护制度,认真落实企业经营场所通风、消毒、人流疏导等措施,加强企业员工防疫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的防护意识和能力,确保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安全。积极调配口罩等防疫用品,保障正常运营的大中型超市等生活必需品流通企业。     15.督促落实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省主副食品联席会议机制,落实部门责任,强化市场调控和监管,保障市场供需总体平稳。强化属地政府责任,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分解细化各环节工作任务,提升生产加工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供应保障能力,确保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全链条有序运转。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保障能源供应的若干措施     一、建立能源供需台账。全面掌握煤、电、油、气生产供应能力和分地区、分行业及重点单位用能需求,建立详细供需台账。加强能源供需形势监测预警和运行调度,及时协调处理能源保供中出现的问题,填平供需缺口。     二、全力保障有效供给。采取措施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用能需求,遇特殊情况优先保障疫情病患诊治定点医院、应对疫情所需医疗设备和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以及民生用能,保障实行封闭管理小区、村庄、单位的电力、天然气供应。疫情防控期间,对暂时欠费的居民不停电、不停气,保障群众正常生活。     三、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各产煤市、各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煤炭供应保障有关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煤矿生产,抓好复工复产。支持已生产煤矿科学组织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做到满负荷生产;协调待复工煤矿细化工作措施,组织休假人员返岗,全面恢复正常生产,全力保障全省燃煤电厂的用煤需求。     四、确保电力稳定供应。电网企业落实“一线一案”措施,加快新建、改建“战疫”医院、疾控中心供电设施建设,加快应对疫情所需的医疗用品生产企业新上生产线、扩建厂房电力扩容进度,确保及时提供可靠电力供应;做好企业复工电力供应准备工作,确保随时开工、随时用电。支持燃煤电厂多措并举提高电煤库存,鼓励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存煤,确保不发生无煤停机。协调电厂、煤矿尽快完成年度煤炭供需合同签订。    五、切实保障油气供应。协调石油天然气加工、供应企业科学组织生产,强化产运销衔接,有序投放市场资源,保持合理库存。督促加油站、加气站合理安排运营,确需停运的应告知用户就近正常营业的站点。加快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提升储气能力;发挥储气设施供应调节作用,增强供给弹性。     六、畅通能源调运通道。发挥各级政府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作用,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确保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能源生产、供应、运维车辆通行,急需能源物资使用运输绿色通道,优先安排电煤运输。    七、强化企业职工防护。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把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加强职工健康检查,加大疫情防护装备保障力度,将防护措施落实到每位职工,严防发生聚集性疫情。     八、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紧盯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压实责任、细化措施,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强化重大风险管控,推动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地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确保不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九、落实能源保供责任。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加强能源保供协调调度和督促检查。各市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确保本地区能源供应平稳有序。督促重点能源企业科学制定计划,精心调度安排,严格执行国家能源价格政策。分级制订能源保供应急预案,根据情况启动,实施有序用能。 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道路物资运输有序通行的若干措施     一、保障公路网通行顺畅。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的要求,即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保障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道不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阻断国省干线公路、硬隔离农村公路等措施,切实保障公路网有序运行。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省界主线站设置卫生检疫站的,要进一步增加防疫监测力量,尽量采取复式检测,实现快检快放,避免造成车辆拥堵。公安交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路面交通管控,及时增派警力进行疏导,确保高速公路右侧应急车道畅通,对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必要时,采取警车引导方式,保证应急物资、医患人员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二、确保应急物资优先通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要强化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的服务保障,确保做到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利通行“三不一优先”。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要开通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绿色通道”,对持有统一式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承担运输任务及空载返程的车辆,一律免收通行费。     疫情防控时期,蔬菜、肉蛋奶、畜禽及产品、水产品、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及种畜禽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按照上述政策执行。     三、统筹做好其他生产物资运输。各地要保障电煤、油气、化工、饲料、种子、农资等重要生产物资运输通畅,严禁以无通行证或其他不正当理由,对车辆进行劝返或禁止其通行。交通运输、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车辆通行中遇到的问题。     四、做好重点地区物资运输组织工作。根据国家部署,做好疫情重点地区物资运输保障,对确需进出湖北省等疫情重点地区的物资运输,由所在地的市级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向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运行。车辆运营途中,要服从沿途疫情防控部门相关指令,主动配合做好检查、测温、登记等工作。对发往疫情重点地区的车辆,原则上实行“点对点”运输,可按照当地公布的中转站集中投放,到后即返。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关于疫情防控要求,严格做好车厢消毒、驾驶人员测温及留观等工作。对短期向疫情重点区域运送物资的司机、装卸工等提供保障的人员,原则上不采取隔离14天的措施。     对省内和往返湖北省以外其他省份的车辆,各地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结合群众生活、企业生产需要,保障有序通行。涉及跨省运输的,供需双方要畅通沟通渠道,做到信息互通,及时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必要时可提请双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五、简化免费通行手续。对省内跨市运输应急物资的,通行证由承担具体运输任务的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按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布的式样,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跨省运输应急物资的,通行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37号)有关规定,由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按交通运输部门户网站公布的式样,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通行证随车携带,享受免费通行政策。对伪造通行证和假冒应急物资运输的车辆、人员及企业法人,纳入信用管理。     六、储备应急运力。各市、县要进一步充实完善道路货运应急运力库,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明确责任人,提前做好车辆运行检查,并保持企业负责人和车辆驾驶员的通信畅通,确保能够随时投入应急运输任务。应急运输运力保障,由所在市、县负责,必要时可跨市调集运力。     七、严肃工作纪律。各市、县要按照属地负责、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的原则,及时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有序通行中存在的问题,严禁无故推诿、搪塞、拖延,严禁出台各种“土政策”阻碍省际、省内物资运输,严禁各地违规设卡阻碍应急物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对不及时协调解决问题、阻碍应急物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     一、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疫情防控期间,要严格实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消毒酒精产品终端价格管理,政府统一调配的普通口罩价格不得超过1元/只,消毒酒精价格不得超过疫情发生前价格,各市、县政府要组织据实成本审核,对客观存在的成本支出给予补偿支持。     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以及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进销差价率超过30%,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经营单位对相关设备设施、场所地面等进行定期消毒,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严格加强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送餐人员的监督管理,全面实施“无接触”式配送、“无接触点取餐”外卖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集体聚餐,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全省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检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三、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充分利用检验检测技术手段,对疫情防护用品实行全覆盖抽查,确保质量安全。全力保障防控单位红外测温仪、体温筛查仪等计量器具的检测需求,确保量值准确。开展打击假冒伪劣防护用品执法专项行动,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开辟疫情防控期间涉刑案件物品检验检测绿色通道,提高检验检测效率,强化技术支撑,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四、加强药械安全监管。完善疫情防控急需医疗器械及医疗机构制剂应急审评审批机制,进一步加快审评审批速度。对具备应急申报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企业,省药监局安排专门人员,实行首接首办负责制,一对一、点对点,在线指导,限时办结。紧盯国家药监局审评审批的创新药械品种,加强全过程注册申报指导。对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涉及的治疗药品和疫情防控所用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开展全品种、全覆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省药监局)     五、加强市场交易监管。加强对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的监管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禁止活禽交易,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户落实第一责任,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对交易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严格对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野生动物。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经营场所予以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合肥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广告监管。严格疫情防控期间广告发布、审查等制度落实,禁止发布含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治疗、治愈”等内容的违法广告。严格履行广播、电视、报刊、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介广告发布前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责任。(省市场监管局)    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顶格处罚。进一步强化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即时共享,实施部门联合执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效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从严从快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省司法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省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12315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对涉及疫情防控方面的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及时处置、及时反馈,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地须切实解决12315中心工作人员、经费和设施设备等存在的问题,全面保障机制高效运行。积极运用智能语音等现代信息技术,形成12315专用电话、互联网、短消息、移动互联通信等多种方式并举的消费者诉求表达和反馈渠道,开展远程消费维权。(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九、实行不见面政务服务。全面落实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预约办”,对新开办企业提供公章刻制免单服务,实行全程网办、一日办结。积极提供政务服务全流程免费邮寄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服务事项,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实行容缺办理、特事特办。(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数据资源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药监局、省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复工复产服务。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落实专人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同步开展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和现场核查,实现一次性并联快速审批,依法加快急需物资生产经营资质办理。对企业通过股权出资、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进行有效融资、复工投产、扩大投资的,当场受理、当场办结。(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加强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各市、县要高度重视疫情期间的医疗废物管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要求,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分流管理,并做好贮存和交接台账的登记及管理。     二、确保医疗废物及时转运。各市要根据实际,配备足够数量并且符合要求的应急运输车辆,合理制定专用运输路线,保证医疗废物运输车辆通行顺畅,确保医疗废物特别是疫情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每天清运完毕。同时,如实记录贮存、转运台账,确保医疗废物来源可追溯。     三、保障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各市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要紧密结合辖区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实际处置情况,做好启动应急处置设施及相关准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方案。     四、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行为。各市要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疾病传染和环境污染。利用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非医疗废物专业处置设施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时,应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五、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处置及信息共享机制。疫情期间,对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缺口较大,或处置设施存在必须停运检修等情形的地区,要科学谋划、加强统筹,尽快建立跨区域协同处置医疗废物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积极做好指导帮扶和协调工作。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在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间联动与信息共享,确保医疗废物及时、高效收集和无害化处置。在保障辖区内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前提下,任何单位不得以其他理由阻止区域协同处置医疗废物。     六、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各市、县要明确医疗废物产生、暂存、转运、处置等各环节管理人员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督查力度,督促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重点强化医疗废物去向监督,坚决杜绝流出、倒卖或倾倒现象。    七、完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保障措施。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加强物资储备。各市、县要积极协调,保障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过程中所需的各类物资。在疫情结束后,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成本核算,经审核后,由市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制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实施差异化绩效考核办法,确保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加强对制造业、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加大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建立绩效考核与信贷投放挂钩激励机制,推动制造业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稳步增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疫情发生前3个月生产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对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协调推动各类商业银行对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徽商银行、省农信社2020年全年分别安排不少于100亿元、200亿元的专项贷款,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徽商银行、省农信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2﹒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建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目录管理机制,用足用好国家下达我省的专项再贷款额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落实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贴息政策,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再安排50亿元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以“央行直通车”模式发放,全年发放不少于1000亿元的再贷款、再贴现。(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设立应急专项信贷资金,对疫情防控物资、设备生产企业,以及疫情发生前3个月生产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优惠利率及优惠贷款条件提供直接贷款,或通过合作银行提供转贷,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支持其他在皖政策性金融机构设立疫情防控专项贷款,提供优惠贷款利率,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开行安徽分行、进出口银行安徽分行、农发行安徽分行、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4﹒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融资担保增信。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融资担保降费奖补等政策效应,大力推广新型政银担业务,力争2020年新增放款1000亿元。对202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无需提供抵质押作为反担保、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2%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按照每年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对单一融资担保机构单户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的补贴最高可达10万元。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保险风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以优惠费率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办理保险业务,并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出险理赔,要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落实小微出口企业基本风险统保政策,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和承保规模,做到应保尽保。鼓励中国信保公司为企业进口疫情防控物资承保进口预付款保险。(安徽银保监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提高融资服务效率。加快完善省中小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业务流程,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对省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信贷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授信审批绿色通道,予以限时加急办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稳岗支持     8﹒扩大中小企业就业岗位。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各地可结合稳就业需求,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上述政策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9﹒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24个月(含)以上的市,可将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困难企业)范围,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具体标准由符合条件的市政府自行确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0﹒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11﹒加大创业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配合)    三、减轻企业负担    12﹒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鼓励各地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落实国家税费优惠。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省税务局负责)     14﹒减免地方相关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微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省税务局牵头,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中小微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负责)     16﹒降低要素成本。降低中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配合)     四、强化服务保障     17﹒加大财政扶持。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快复产复工、增产扩能,并按照《关于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的若干措施》兑现奖补政策。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节假日期间、疫情防控期间加班加点生产的,各地可给予一定奖补。对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各级政府予以全额收储。对积极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商务部门按照进口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同等条件下,2020年各级涉企财政资金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做好企业信用修复。对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慎用行政处罚措施。除严重失信行为外,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流程,及时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权益保护。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确定。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贸易促进部门要及时帮助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好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开辟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对进入医疗器械、药品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治疗和预防药品,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物资通关“零延时”。针对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相关企业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等,设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对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行生产,再补手续。(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药监局、合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另有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 11
    2020-02
    五部门发文要求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上海证券报 2020/02/01
  • 11
    2020-02
    财政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2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日前出台多项新举措,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根据财政部日前发布的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将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财政部副部长邹加怡表示,中央财政将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卫生防疫、疫苗生产及检测、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引导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强化信贷投放,更好满足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通知明确,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通知称,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上海证券报 2020/02/03
  • 11
    2020-02
    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金〔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2020年2月1日 财政部 2020/02/01
  • 11
    2020-02
    关于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全力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皖担保办〔2020〕10号
  • 11
    2020-02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明电〔2020〕14号
  • 08
    2019-10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县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县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
  • 08
    2019-10
    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太湖县县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太湖县县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 08
    2019-10
    五部委出台奖补政策支持开展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及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民营和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探索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从2019年起,财政部联合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中央财政给予奖励资金支持。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推进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着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要落实好中央减税降费政策,着力改善小微和民营企业融资;也要防范好民营、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切实打好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一)地方为主,中央引导。以城市为单位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地方熟悉情况、整合资源的优势,突出地方主体地位,落实好中央减税降费政策,中央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二)完善机制,市场运行。立足于完善机制,弥补市场失灵,有效引导金融资源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支小助微”,更好地利用市场化手段创造良好环境,激发内生动力。(三)鼓励创新,探索经验。鼓励试点城市先行先试,探索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树立标杆,打造样本,放大政策效果。(四)跟踪问效,奖优罚劣。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对试点城市加强指导,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跟踪其工作进展情况和实施成效,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与试点城市工作绩效挂钩,突出引导效应。三、试点内容(一)中央财政奖励政策。 从2019年起,中央财政通过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约20亿元资金,支持一定数量的试点城市。试点期限暂定为3年,东、中、西部地区每个试点城市的奖励标准分别为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 奖励资金可用于试点城市金融机构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或代偿,或用于试点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试点城市应注重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特别是与中央财政已出台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等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不得对同一主体重复安排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省份适当安排资金比照开展省内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二)试点城市选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择优确定辖区内试点城市。为更好发挥统筹资源、优化平台、创新服务的作用,试点城市一般应为地级市(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县区)、省会(首府)城市所属区县、国家级新区。地市级行政区少于10个的省、自治区(包括吉林、福建、海南、贵州、西藏、青海、宁夏,共7个省区)及5个计划单列市,每年确定1个试点城市;其他省、自治区及4个直辖市,每年确定2个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可重复申报。1.每年1月31日前,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联合金融监管、科技、工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围绕考核要求,制定本辖区内试点城市评审方案,以试点城市绩效评价指标为依据,逐项确定绩效考核目标,加强政策指导。2.有意向的城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试点方案编制工作,确定绩效考核目标,细化工作任务,每年2月2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3.省级财政部门联合金融监管、科技、工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采取公开竞争性方式进行评审,每年3月31日前将试点城市名单、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及评价指标表等材料提交财政部。(三)绩效评价指标。试点工作坚持促发展和防风险并重,既要立足落实好中央减税降费政策,加大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又要健全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妥善处理好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与防范潜在风险之间的关系。对试点城市绩效情况重点评价四个方面内容:一是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总体状况(占比40%)。二是完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情况(占比30%)。三是金融综合服务和创新情况(占比20%)。四是金融带动地方发展情况(占比10%)。具体绩效评价指标和口径见附件。(四)绩效评价实施及结果运用。省级财政部门联合金融监管局、科技、工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对试点城市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相关绩效指标动态监测体系。 每年3月31日前,省级财政部门联合金融监管局、科技、工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及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对上年工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将绩效评价结果等材料提交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当地监管局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评,并根据绩效评价和抽评结果进行资金结算。对绩效评价或抽评结果分值低于70分的试点城市,取消试点资格,追回全部奖励资金。(五)职责分工。 各地财政、科技、工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司其责。试点城市绩效目标设定和评价工作由各部门分工负责: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负责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总体状况、金融综合服务和创新相关指标,具体口径和得分由双方协商确定;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相关指标;科技、工信部门负责金融带动地方发展相关指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规范使用情况。各部门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构建有效高效的工作机制。 地方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抓紧组织做好2019年度试点城市申报和评审工作,通过以点带面、上下联动,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汇聚各方合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实现增加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本年度试点城市名单、实施方案、绩效评价指标表等材料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以后年度试点城市申报和评审工作时间遵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试点城市绩效评价指标      2.绩效评价指标填报口径说明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开展财政支持 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 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7月17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以下简称《通知》)。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民营和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当前形势下,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对于做好“六稳”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在减税降费、贷款贴息、考核激励、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等方面多措并举,着力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更好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切实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取得积极成效。 在此基础上,为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先行先试,探索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决定共同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工作,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试点城市结合实际先行先试,落实好中央减税降费政策,引导金融资源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支小助微”,不断加强经验总结和推广复制,促进以点带面、上下联动,进一步优化我国金融发展环境,推动实现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成本、控风险目标。 问: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有什么支持措施? 答:中央财政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20亿元支持试点城市工作,期限暂定3年(2019-2021年)。对东、中、西部地区每个试点城市的奖励标准分别为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参照开展省级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可由试点城市统筹用于金融机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或代偿,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这也是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的具体举措之一。同时,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鼓励试点城市积极探索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 问:试点城市如何申报评审? 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择优确定辖区内试点城市。为更好发挥统筹资源、优化平台、创新服务的作用,试点城市一般应为地级市(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下同)、省会(首府)城市所辖区县、国家级新区。地市级行政区少于10个的省、自治区(包括吉林、福建、海南、贵州、西藏、青海、宁夏,共7个省区)及5个计划单列市每年确定1个试点城市;其他省、自治区及4个直辖市每年确定2个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可重复申报。 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内试点城市评审方案。有意向的城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试点方案编制工作,确定绩效考核目标,细化工作任务,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公开竞争性方式进行联评联审。 问:如何对试点城市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 答:为确保政策效果,试点城市工作将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第一,绩效评价原则上均选择可直接提取统计数据的定量指标,包括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总体状况、完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情况、金融综合服务和创新情况、金融带动地方发展情况等。第二,相关部门各司其责: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负责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总体状况、金融综合服务和创新相关指标;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相关指标;科技、工信部门负责金融带动地方发展相关指标。第三,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提前预拨,第二年根据绩效考核情况进行结算,对绩效不达标的城市将取消试点资格并追回奖励资金。考核结果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审核,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全程参与。 问:如何准确把握绩效评价指标? 答:为加强指导,我们同时发布了绩效评价指标填报口径说明,对绩效指标逐项进行解释,并明确统计数据来源和评分标准,既便于地方操作,也有利于提高绩效评价的客观性和统一性。如,对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量指标,明确填报口径为试点城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法人、分支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当年末余额较上年末余额的增量。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其中小微企业、微型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确定。具体数据来源为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系统的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S71)。 问:每年的具体时间安排? 答:按照《通知》要求,每年3月31日前,省级财政部门应将本年度试点城市名单、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及评价指标表等材料提交财政部,同时提交上年度试点城市的绩效评价结果等材料。由于今年发文较晚,省级财政部门应抓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本年度试点城市名单、实施方案、绩效评价指标表等材料报送财政部。以后年度试点城市申报和评审工作时间严格按照《通知》执行。 问:试点城市覆盖面预计将达到多少? 答:按照试点城市名额分配办法,每年约可支持60个试点城市,若不考虑同一城市重复申报情况,3年合计可支持约180个试点城市,覆盖全国地市级行政区达到50%左右。财政部将会同有关方面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加强跟踪指导,确保试点工作早见成效。
  • 08
    2019-10
    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湖县2018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做好我县2019年度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规定,参照2018年度纳入统筹整合项目资金指标规模,坚持“因需而整”和“应整尽整”的原则,结合我县2019年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 16
    2019-05
    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政府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政府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 16
    2019-05
    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16
    2019-05
    关于印发《太湖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太湖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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