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担通

发布日期: 2020-06-10

微 担 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适应政策导向需求,针对新冠疫情发生后可能对我县县域经济产生的影响,进一步扩面、扶小、扶微,定向支持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提高首贷率,太湖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在县内注册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及微型企业提供的一种免抵(质)押和第三方信用的小额担保贷款即《微担通》产品。  

二、申请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二条  申请对象:县域内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各类微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在县域内注册成立、有固定经营场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个体工商户有经营执照;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二)经营业绩良好,具有成长性和还本付息能力;

(三)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无不良征信记录、无贷款、无偷漏税等违规违法行为;

(四)有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政银担推荐表;

三、担保额度、担保要求及业务办理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担保额度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由经营者夫妇提供信用反担保

第五条  微型企业担保额度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由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夫妇及股东提供信用反担保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各类微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到县担保公司及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先登录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平台申请业务)。

四、担保费率、贷款利率及风险分担

第七条  担保费率:年化担保费率按1%收取。

第八条  贷款利率:承贷银行执行政银担贷款利率。

第九条  风险分担: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业务,担保贷款发生代偿的部分,即按照以下比例分担:县担保公司40%、省担保集团公司30%、合作银行20%、县级财政10%

五、附则

第十条  特殊情况通过公司办公会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第十一  本细则经太湖县政策性担保工作协调领导小组2020年第3次会议通过,自202061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太湖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