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11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金融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工作

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申请中央财政专项再贷款贴息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于515日前报送市级财政部门,报送资料包括:贴息资金申请表、202011日之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及贷款发放凭证。市级财政部门初审后于52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全省贴息资金申请表,于531日前报送财政部。

531日后,如中央财政继续实施贴息政策,省财政将积极争取中央政策支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贴息的,比照上述程序申报。

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奖补政策支持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鼓励各地将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纳入本地自行出台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范围,加大扶持力度。

三、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核手续,并降低担保费率。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及时履行代偿义务。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对疫情影响严重市县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同时,加强与国家漱资担保基金对接合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省财政将及时补充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做好流动性保障。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积极通过资本金注入、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  四、加大续贷过桥资金支持力度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财政性续贷过桥资金作用,合理简化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科学设置额度和期限,在现行费率基础上进一步降低费率水平,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续贷过桥资金支持。

四、严格政策资金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要积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省财政厅将适时加强资金绩效监督管理,配合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